(一) 申请和受理 1.企业向省级(或市级)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: 1)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(见附件一)一式三份; 2)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; 3) 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(换证企业); 4) 产品《实施细则》中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2.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,并发出书面通知。 3.对于由质检总局委托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。 (二)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. 按照产品《实施细则》要求,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。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,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;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,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60日内,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。 2. 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,并提前通知企业。 3. 审查组应依据产品《实施细则》及有关规定实施现场审查。 4.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。企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。
(三)产品抽样与检验 1. 对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,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,按照产品《实施细则》的要求抽样并封样。 2. 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15日内将样品送(寄)至检验机构。 3. 检验机构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产品《实施细则》的要求,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。 4.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,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。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。 (四)审定和发证 1. 由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汇总企业取证材料,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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